一、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的概念
1、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脅從犯:對于只受到精神上的強制,其并未喪失意志自由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
4、教唆犯: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二、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處罰的區(qū)別
1、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也就是說,他手下的從犯的犯罪數額和罪行主犯要一并承擔。
2、從犯:從犯只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和金額承擔責任,而且還要比對主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問題
1、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問題
基于“部分行為承擔全體責任”的共犯處理原則:一人既遂,全體既遂。部分犯罪人成立中止的條件:撤出原因力。必須有效阻止犯罪發(fā)生,物質原因力可撤,精神原因力難撤。
2、共同犯罪中的認識錯誤:按照處理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的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