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一是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二是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三是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說明。如是否確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錢、財、物有無可靠的來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詞證據定罪處刑,有供無證,只有證言,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實物證據驗證,或用沒有必要的證據說明各種實物的來源和去向,均可視為證據不足。
當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復雜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現(xiàn)場,案中實物消毀或者揮霍已盡,往往沒有實物證據可查。針對這種情況,仍要貫徹實物驗證法則,沒有直接的實物可證,可以收集相應的間接證據(或曰情況證據),說明確有此人,確有此事,確有此款,確有此物等等。
總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幾個言詞證據定案。我們認為,一個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不能定罪處刑,只有被害人的陳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個或幾個證人證言證明,都屬于沒有達到證明的標準,均可叫做證據不足。
立案后證據不足怎么辦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后證據充分的, 應當開庭審理,仍然缺乏證據的,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它不屬于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并不等于“控審不分” 、“偵審不分”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于偵查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3、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于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的基礎上,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jiān)督員、政協(xié)委員、黨風廉政監(jiān)督員、犯罪嫌疑人所在村書記、村主任及社會其他人員共同參與公開審查評議不起訴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對于申訴、賠償、重大疑難信訪等疑難復雜案件實行公開聽證的方式,以消除被害人的疑慮,疏導其對立不滿情緒,確保公平公正。
在實際生活中,面對立案后證據不足的問題,相關人員都需及時地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解決,且實際生活中具體的解決的方式方法有很多,人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地選擇解決措施。